甚麼是商標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 (包括個人姓名)、指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註冊商標的作用
在香港並無法例規定必須要將商標註冊。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普通法的冒認訴訟保護商標。冒認訴訟須要證實商標享有聲譽及商標持有人蒙受損失。不過,若根據有關條例把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他同意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他可防止其他人將該商標用於註冊商品或服務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普通法的權利易於成立。
審查申請的程序
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由審查主任負責處理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擬註冊商標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序 (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 需時可短至六個月。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表格 (表格 T2,T2S 或 T2A) 後,商標註冊處會發出收據及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編號。商標註冊處在審查有關申請前,會先詳細檢視申請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內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填妥、有關資料是否正確、所需資料是否不全。
如資料不全,商標註冊處會要求申請人補交資料。非常輕微的修訂 (如貨品類別的編號) ,不會影響提交申請的日期,但較重要的修訂 (如沒有提交有關商標的圖示) ,則會對提交申請日期有影響。此外,重大的改動 (如改動商標的圖示) 一律不會接受。如一切妥當,申請程序會進入檢索及審查階段。
完成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並確定所有資料備妥後,商標註冊處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他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商標註冊處會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的註冊規定。審查主任隨後會發出書面意見,說明對有關標記的反對和理由,或確定接納有關標記的註冊申請。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達致 有關規定。這段期限可延展三個月。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閱覽你的商標,並對你的註冊申請提出反對。反對人須在註冊申請公布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作為申請人,在指定時限內你可以撤回你的註冊申請或就反對提交反陳述。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便 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並由聆訊人員作出裁決。如你撤回你的註冊申請或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獲判敗訴,你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商標註冊處處長接納有關商標的註冊申請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商標註冊處接納你的申請後,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此外,商標註冊處處長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有關的註冊公告。註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換言之,你作為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應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
註冊有效期
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之後可續期十年,續期次數不限。 本公司提供免費初步諮詢及評估服務。經初步諮詢及評估後,按貴公司之實際情況、要求及所需服務而建議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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