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前言
《公司條例》(第622章)已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
-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 ; 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
責任
根據新規定,公司須:
- 在其註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向該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詳情
- 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載有最新的所需詳情
- 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法人員及姓名或名稱被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查閱和取得副本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
所需詳情
(1) 公司須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須 登 記 人 士 如 屬 自 然 人 | –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但 不 得 為 郵 政 信 箱 號 碼) –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如 該 人 沒 有 身 分 證) 所 持 有 的 護 照 的 號 碼 和 簽 發 國 家 – 該 人 成 為 該 公 司 的 須 登 記 人 士 的 日 期 – 該 人 對 該 公 司 的 控 制 的 性 質 |
須 登 記 為 法 律 實 體 | – 名 稱 – 該 法 律 實 體 在 其 成 立 為 法 團 或 組 成 的 地 方 的 註 冊 編 號 (或 等 同 於 註 冊 編 號 的 編 號 ) –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主 要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 該 法 律 實 體 的 法 律 形 式 , 及 管 限 該 法 律 實 體 的 法 律 – 該 法 律 實 體 成 為 該 公 司 的 須 登 記 法 律 實 體 的 日 期 – 該 法 律 實 體 對 該 公 司 的 控 制 的 性 質 |
(2)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3) 指定代表
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代表,以提供與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
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必須填寫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 該公司的成員、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下(第615章)稱“《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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