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私人公司,不論是否已經開始營業,均須每年於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在該年中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訂明時限),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請緊記:
- 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屬刑事罪行,失責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被檢控。
- 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
- 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六,該限期仍會維持不變。
交付日期
- 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公司,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本地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須繳付的登記費用如下:
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 | 港元 |
如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 | 105 |
如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超過 42 日,但不超過 3 個月 | 870 |
如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超過 3 個月,但不超過 6 個月 | 1,740 |
如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9 個月 | 2,610 |
如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超過 9 個月 | 3,480 |
@ 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 |
- 註: 公司的申報表日期是每年該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
- 《公司條例》第662條規定,本地私人公司如未有遵從該條文,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失責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1,000元。
如需本司協助辦理,請盡快與本司聯繫